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永兴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郴州市宏正拍卖有限公司 长沙通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长沙通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永兴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2月15日租金108494元; 二、驳回原告永兴县就业服务中心、永兴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72元,由被告长沙通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820元,原告永兴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05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9 |
| 发布日期 | 2020-07-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