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安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杨荣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四川安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借款本金5000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07年9月22日至借款偿还之日止的利息以5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7.5375‰上浮50%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50元,由被告杨荣安负担(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4 |
| 发布日期 | 2020-07-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