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安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龙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安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龙支行支付借款本金19000元及资金利息(利息以本金19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9.84‰自未付息之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逾期利息以本金19000元为基数,逾期利率为约定利率基础上加50%,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75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负担(受理费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公告费由被告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31 |
| 发布日期 | 2020-07-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