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2020)川1028民初955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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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兴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昌支行 四川颗可叫紧固器材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颗可叫紧固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内江兴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昌支行借款本金1995312.98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自2020年3月22日起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至付清借款时止); 二、原告内江兴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昌支行有权就拍卖、变卖被告四川颗可叫紧固器材有限责任公司的抵押物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对被告四川颗可叫紧固器材有限责任公司欠付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1483元,由被告四川颗可叫紧固器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三被告在向原告归还借款本息时一并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3 |
发布日期 | 2020-07-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