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大禹江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苍溪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大禹江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火车站支行账户11×××81的存款1051646.47元,期限为2020年6月9日至2021年6月8日。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6-09 |
| 发布日期 | 2020-07-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