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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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2019)川1423民初1306号民事判决第二、四项,即“眉山市雄伟吉盛物流有限公司和眉山雄伟运输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由***赔偿***的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2019)川1423民初130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由***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217198.6元” 三、变更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2019)川1423民初130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东坡区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233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763元、保全费1770元,由***负担1431元,***、眉山市雄伟吉盛物流有限公司、眉山雄伟运输有限公司连带负担610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294元,由***负担2146元、***负担4480元、眉山雄伟运输有限公司负担466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5-26 |
发布日期 | 2020-07-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