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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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沂南县人民法院(2020)鲁1321民初260号民事判决 第一项、第三项。 二、变更沂南县人民法院(2020)鲁1321民初260号民事判 决第二项为:被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804924.94元。 以上赔付条款,于接到本判决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7680元,减半收取8840元,由***、***、***、***负担3126.96元,由***、临沂企恒物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713.04元,保全费520元由***、临沂企恒物流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7680元,由上诉人***、***、***、***负担6253.92元,由被上诉人***、临沂企恒物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713.04元,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负担5713.0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04 |
| 发布日期 | 2020-07-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