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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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沂南县人民法院(2020)鲁1321民初260号民事判决

第一项、第三项。

二、变更沂南县人民法院(2020)鲁1321民初260号民事判

决第二项为:被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804924.94元。

以上赔付条款,于接到本判决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7680元,减半收取8840元,由***、***、***、***负担3126.96元,由***、临沂企恒物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713.04元,保全费520元由***、临沂企恒物流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7680元,由上诉人***、***、***、***负担6253.92元,由被上诉人***、临沂企恒物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713.04元,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负担5713.0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6-04
发布日期 2020-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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