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济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泰安长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山东郓城统汇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济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830000元,利息自2018年5月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 二、被告山东郓城统汇置业有限公司对判决第一项内的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济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9 |
| 发布日期 | 2020-0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