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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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济宁市海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亿丰企业集团济宁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济宁市海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委托经营收益22133.24元(含增加收益,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及违约金(以为22133.24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计算,自2019年12月21日至实际清偿日止); 二、被告济宁市海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委托经营收益21683.6元(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及违约金(以为21683.6元基数,按日万分之二计算,自2020年5月21日至实际清偿日止); 三、被告上海亿丰企业集团济宁投资有限公司对以上判决之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3元,由被告济宁市海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上海亿丰企业集团济宁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6-24 |
发布日期 | 2020-0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