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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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万发化纤有限责任公司 九江恒生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海洋化纤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威尔特化纤有限公司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高新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河南威尔特化纤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高新支行借款本金1998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1、利息:数额为629537.76元。2、罚息:以1998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7月4日起按照年利率8.7435%的利率计算至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3、复利:以应付利息为基数自2018年1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5.829%的利率计算至2018年7月3日,自2018年7月4日起按照年利率8.7435%的利率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 二、河南海洋化纤集团有限公司、九江恒生化纤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万发化纤有限责任公司、***、***、***、***就上述债务向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高新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699.0元,保全费5000元,由河南威尔特化纤有限公司、河南海洋化纤集团有限公司、九江恒生化纤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万发化纤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28 |
| 发布日期 | 2020-07-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