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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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6)豫0303民初1664号民事判决;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偿还借款26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6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18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三、***、洛阳市珍生活家居有限公司、洛阳市耐特家居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的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洛阳市珍生活家居有限公司、洛阳市耐特家居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洛阳市珍生活家居有限公司、洛阳市耐特家居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审案件受理费30470元、公告费800元,由***、洛阳市珍生活家居有限公司、洛阳市耐特家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6-12 |
发布日期 | 2020-0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