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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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规定的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五万元、死亡赔偿金六万元。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商业保险规定的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亲属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及交通费、施救费、丧葬费等共计九十七万四千六百元五角五分。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亲属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及交通费、施救费、丧葬费等共计十万零八千二百八十八元九角五分,被告北京尹文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八千零七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三百二十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尹文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负担七千六百八十七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 鉴定费二千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负担一千元,被告***、北京尹文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负担一千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届满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6-30 |
| 发布日期 | 2020-07-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