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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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长征医院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付原告***残疾赔偿金27,776.80元、护理费4,500元、误工费44,107.20元、交通费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付原告***衣物损失费300元; 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赔付原告***医疗费81,411.56元、营养费2,400元(合计83811.56元,扣除10,000元)的余额73,811.56元、鉴定费1,950元; 四、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律师费5,00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10元,由原告***负担2,355元,由被告***负担3,555元,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发布日期 | 2020-07-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