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截至2019年8月2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49,806.24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利息、违约金【以逾期的本金为基数,按《兴业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的利率标准,但总计不超过年利率24%,自逾期之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5.16元,减半收取计522.5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8 |
发布日期 | 2020-07-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