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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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游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游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涡阳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龙游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交通事故经济损失8971.75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在第三者商业险范围内赔偿***交通事故经济损失2324.65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涡阳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交通事故经济损失8971.75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涡阳支公司在第三者商业险范围内赔偿***交通事故经济损失2324.65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五、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游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交通事故经济损失8971.75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六、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游支公司在第三者商业险范围内赔偿***交通事故经济损失2324.65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游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交通事故经济损失8971.75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八、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游支公司在第三者商业险范围内赔偿***交通事故经济损失2324.65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九、***赔偿***交通事故经济损失796.51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十、***赔偿***交通事故经济损失796.51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十一、***赔偿***交通事故经济损失796.51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十二、***赔偿***交通事故经济损失796.51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十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8元,减半收取739元,由***负担235元,由***、***、***、***各负担12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0 |
| 发布日期 | 2020-07-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