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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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东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东支行借款本金548960元,利息2854.59元(已算至2018年6月13日,之后利息按照《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继续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如被告***、***不能偿还上述第一项债务时,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东支行有权以被告***用于抵押的房产(座落金华市小码头改造工程2幢3-701室的房地产,金房权证婺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金市国用(2011)第2-××号;不动产登记证明证号:浙(2017)金华市不动产证明第0016132号)依法处置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59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8-14 |
发布日期 | 2020-0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