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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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宜昌市天鸿矿产品有限公司 宜昌仙博生态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宜昌市明达矿业有限公司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 宜昌平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宜昌三和矿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宜昌三和矿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借款本金1580万元、利息49638.33元、逾期罚息260601.25元、复利818.73元,合计16111058.31元(截至2019年10月16日),并从2019年10月17日(含本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以158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5.4375‰支付原告罚息,以49638.33元为基数按月利率5.4375‰支付原告复利,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宜昌平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宜昌市天鸿矿产品有限公司、宜昌市明达矿业有限公司、宜昌仙博生态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郑长兰、***对被告宜昌三和矿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23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64233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宜昌三和矿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宜昌平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宜昌市天鸿矿产品有限公司、宜昌市明达矿业有限公司、宜昌仙博生态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郑长兰、***对被告宜昌三和矿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履行上述判决时一并清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01 |
| 发布日期 | 2020-0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