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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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判决结果 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20000元,扣除已垫付的10000元,实际赔偿110000元。 二、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的损失共计46354.19元。 三、由被告***赔偿原告***非医保用药2380.55元、鉴定费2500元合计4880.55元,扣除已支付的12446.74元,由原告***退还被告***7566.19元(该款待保险公司赔偿到位后一并结算)。 四、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赔偿款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付清。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44元,减半收取1872元,由原告***负担255元,由被告***负担161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逾期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
裁判日期 | 2019-12-03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