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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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津市市金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省建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湖南省建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津市市金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