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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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富蕴县宏泰选冶有限责任公司 富蕴县平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富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4322民初567号 原告:富蕴县平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荣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筱华,新疆法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富蕴县宏泰选冶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苏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雪英,该公司行政专员。 原告富蕴县平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富蕴县宏泰选冶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原告富蕴县平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富蕴县平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屈云 二零二零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加依达·夏依多拉 |
裁判日期 | 2020-07-02 |
发布日期 | 2020-07-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