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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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市家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哈密市家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费、生活垃圾处置费,共计4469.4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哈密市家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费、生活垃圾处置费,共计4469.4元的利息损失(自2020年6月1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预交25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送达费30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发布日期 | 2020-07-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