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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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南宁市顺威运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桂0108民初2503号 原告:南宁市顺威运输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黄荣专,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忍,广西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 原告南宁市顺威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威公司)与被告***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关于桂A×××××号车辆的《车辆挂靠合同》;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挂靠服务费、违约金共计1万元(其中2017年4月1日至2019年5月1日的挂靠服务费5000元。);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诉讼过程中,原告主张涉案车辆车牌号已经变更为桂A×××××号,且合同期限在诉讼过程中已经届满,故变更其第一项、第二项诉讼请求为:1.判决终止原告与被告之间关于桂A×××××号车辆的挂靠经营关系;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挂靠服务费、违约金共计1万元(其中2017年4月1日至2019年5月1日的挂靠服务费5000元。)。 一、终止原告南宁市顺威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关于桂A×××××号车辆的挂靠经营关系;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南宁市顺威运输有限公司支付4400元; 三、驳回原告南宁市顺威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41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于健 审判员黄婉莹 人民陪审员陈柳杉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黄善凯 书记员孔秋婷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发布日期 | 2020-0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