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南宁市顺威运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桂0108民初2503号

原告:南宁市顺威运输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黄荣专,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忍,广西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

原告南宁市顺威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威公司)与被告***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关于桂A×××××号车辆的《车辆挂靠合同》;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挂靠服务费、违约金共计1万元(其中2017年4月1日至2019年5月1日的挂靠服务费5000元。);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诉讼过程中,原告主张涉案车辆车牌号已经变更为桂A×××××号,且合同期限在诉讼过程中已经届满,故变更其第一项、第二项诉讼请求为:1.判决终止原告与被告之间关于桂A×××××号车辆的挂靠经营关系;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挂靠服务费、违约金共计1万元(其中2017年4月1日至2019年5月1日的挂靠服务费5000元。)。

一、终止原告南宁市顺威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关于桂A×××××号车辆的挂靠经营关系;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南宁市顺威运输有限公司支付4400元;

三、驳回原告南宁市顺威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41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于健

审判员黄婉莹

人民陪审员陈柳杉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黄善凯

书记员孔秋婷

裁判日期 2019-12-30
发布日期 2020-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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