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重庆卡驿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璧山支公司
成都盛迪医药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璧山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15964.4元。

三、被告重庆卡驿运输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二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92元,减半收取4796元,邮寄送达费120元,由原告***、***、***、***负担166元,由被告***、重庆卡驿运输有限公司负担47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28
发布日期 2020-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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