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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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9)晋0106民初6251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昝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上诉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借款本金71314.17元及自2019年1月8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3%上浮50%计算;对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照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三、驳回上诉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2373元,由被上诉人昝丹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7-10 |
发布日期 | 2020-07-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