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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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延边贵友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法院 |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申请人***在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2020)吉2401民初26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延边贵友实业有限公司应付给***的借款7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担保人郑学新名下位于延吉市爱丹路1918号紫阳阁×单元×,吉(2019)延吉市不动产权第00×××77号,房屋编码为××-0×-0××5-×单元×,建筑面积为75.7平方米房屋的产籍手续,冻结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4,0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申请保全人需延长冻结期限,则应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办理续保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06-24 |
发布日期 | 2020-07-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