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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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462189.29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偿还截至2018年5月16日利息14145.83元、罚息519820.55元、复利2681.4元及自2018年5月17日起至最终还款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双方于2015年7月27日签订的编号为95010101201500003号的《个人商全通贷款(自然人)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 三、被告***、***、***、***、大连正海果业有限公司、大连北老庙果品有限公司、大连新岭果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79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大连正海果业有限公司、大连北老庙果品有限公司、大连新岭果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5 |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