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祥曦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大连裕冶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鄂尔多斯市瑞德煤化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鄂尔多斯市瑞德煤化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北京祥曦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本金18022169.86元及利息(以18022169.86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1.2%计算,从2016年9月28日起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北京祥曦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4972.69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79972.69元,由鄂尔多斯市瑞德煤化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2-07
发布日期 2020-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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