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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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湛河骨伤科医院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南阳市盛祥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事故车辆所投保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43217.19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0元(原告方已预交),由原告***承担180元,被告张要祥、南阳市盛祥物流有限公司共同承担15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4 |
| 发布日期 | 2020-07-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