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7-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宿迁市人民商场有限公司
宿迁市宿城区薛玲服装经营部
上海恒姿服饰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04民初5552号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首席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莱,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迁市人民商场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臧晓平。

被告:宿迁市宿城区薛玲服装经营部,营业场所江苏省宿迁市。

经营者:薛玲。

被告:上海恒姿服饰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富琴。

原告利惠公司与被告宿迁市人民商场有限公司、宿迁市宿城区薛玲服装经营部、上海恒姿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后,原告利惠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表示不缴纳诉讼费用。

本案按原告利惠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王维佳

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吴诗杭

书记员吴诗杭

裁判日期 2020-05-11
发布日期 2020-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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