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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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民商场有限公司 宿迁市宿城区薛玲服装经营部 上海恒姿服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04民初5552号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首席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莱,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迁市人民商场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臧晓平。 被告:宿迁市宿城区薛玲服装经营部,营业场所江苏省宿迁市。 经营者:薛玲。 被告:上海恒姿服饰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富琴。 原告利惠公司与被告宿迁市人民商场有限公司、宿迁市宿城区薛玲服装经营部、上海恒姿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后,原告利惠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表示不缴纳诉讼费用。 本案按原告利惠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王维佳 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吴诗杭 书记员吴诗杭 |
裁判日期 | 2020-05-11 |
发布日期 | 2020-07-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