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西中田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莆田市涵江区江口裕兴和农塑原料品厂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江西中田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莆田市涵江区江口裕兴和农塑原料品厂签订的《草炭土购销合同》;

二、被告莆田市涵江区江口裕兴和农塑原料品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中田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返还预付款685576.75元、支付违约金283338元,合计人民币968914.75元;

三、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4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1745元,由被告莆田市涵江区江口裕兴和农塑原料品厂、***连带承担。原告江西中田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3119元,本院予退回63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27
发布日期 2020-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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