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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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给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计107438元; 二、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给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计12828.62元[(129758.04元-107438元-939元)×60%]; 上述一、二款项合计120266.6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至原告***金华成泰银行曹宅支行含香分理处10×××05账号。 三、由被告陈钱明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非医保费用计563元(939元×60%),款已履行完毕。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48元,被告陈钱明负担500元。鉴定费19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760元,被告陈钱明负担1140元。鉴定费1450元(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