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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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功县玉祥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武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医疗费30066.0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50元、营养费750元、护理费2500元、交通费769元,共计34835.01元,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承担13269元,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承担80%即17252.81元,由被告***承担20%即4313.2元; 二、被告***已付原告***23427.01元,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在给付原告***的费用中扣除,直接支付给被告***;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武功县玉祥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以上给付内容,限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5元,减半收取计342.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06 |
发布日期 | 2020-07-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