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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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中心支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稿纸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中心支公司 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人民币116499.97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06元,原告***负担人民币322元(已交纳),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中心支公司负担人民币1284元。该款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7-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