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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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光南支行 平顶山市华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 深圳市万利华电力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即日起将被申请人平顶山市华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光南支行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账号为:41×××69。 二、即日起将被申请人平顶山市华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光南支行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账号为:41×××86。 三、即日起将被申请人平顶山市华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光南支行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账号为:41×××90。 四、即日起将被申请人平顶山市华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光南支行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账号为:41×××47。 五、即日起将被申请人平顶山市华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光南支行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账号为:41×××98。 六、即日起将被申请人平顶山市华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光南支行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账号为:41×××99。 以上六项冻结限额6000000元,冻结期间,限制处分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万利华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已预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7-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