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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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                 宜城市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赔偿款49422.99元,付至***账户(开户行:宜城建行中华路支行,账号:62×××74),向***支付赔偿款17635.24元,付至***账户(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宜城市刘猴营业所,账号62×××94)。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20元,减半收取860元,由原告***与被告***各负担430元(已经从已付赔偿款中扣除,即已经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3-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