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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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送达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损失904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出法律效力,权利当事人可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依法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发布日期 | 2020-07-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