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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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益阳市喜乐烟花爆竹批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902民初810号之一 申请人:益阳市喜乐烟花爆竹批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贾可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本院依据(2020)湘0902民初810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25412.15元或对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进行了查封、冻结。现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益阳市喜乐烟花爆竹批发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存款225412.15元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的查封、冻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 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25412.15元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伏 颖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胡毅晗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7-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