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7-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益阳市喜乐烟花爆竹批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902民初810号之一

申请人:益阳市喜乐烟花爆竹批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贾可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本院依据(2020)湘0902民初810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25412.15元或对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进行了查封、冻结。现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益阳市喜乐烟花爆竹批发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存款225412.15元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的查封、冻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

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25412.15元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伏 颖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胡毅晗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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