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明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天宇建设有限公司 绍兴市越城区北海街道塘南村经济合作社 绍兴中壹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绍兴市越城区北海街道塘南村经济合作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浙江天宇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381726.76元,及该款自2020年4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浙江天宇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25元,由原告浙江天宇建设有限公司负担955元,由被告绍兴市越城区北海街道塘南村经济合作社负担3370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17 |
| 发布日期 | 2020-07-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