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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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占有物返还纠纷 |
| 法院 |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舟山海城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舟山广安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关于舟山市普陀区等不动产〔权证号:浙(2016)舟山市不动产权第0008422号〕中的2521平方米房屋〔浙(2016)舟山市不动产权第0008422号登记证书项下附记所列的序号1房屋〕的合同于2018年8月31日解除; 二、被告舟山广安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腾退位于舟山市普陀区等不动产中的2521平方米房屋并返还给原告舟山海城投资有限公司; 三、被告舟山广安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舟山海城投资有限公司房屋占用使用费38万元,并自2020年5月1日起至腾退日止按每月2万元的标准向原告舟山海城投资有限公司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 四、驳回原告舟山海城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33元,由原告舟山海城投资有限公司负担3733元,被告舟山广安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0 |
| 发布日期 | 2020-07-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