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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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透支款本金48899.33元,利息5800元及违约金10669.66元,合计85062.72元(利息、违约金暂计算至2020年1月12日,此后至实际还清全部欠款之日止的利息和违约金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中国银行信用卡分期业务客户告知书》相关规定计收)。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4元,保全费970元,合计1934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26 |
发布日期 | 2020-07-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