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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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武汉钢铁集团物流有限公司 郑州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2019)被告郑州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2201947.77元; (2019)被告郑州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违约金1701132.56元; (2019)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9)驳回原告对被告武汉钢铁集团物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件受理费51280元,由原告***负担13180元,被告郑州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81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郑州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2 |
发布日期 | 2020-07-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