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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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东荔盈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7153590元和利息(利息自2019年4月19日起,按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至还清本金之日止); 二、被告***、***、***、广东城际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海北广场有限公司、广东高邦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广东荔盈置业有限公司上述借款和本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广东荔盈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78515元,由原告***负担137906元,由被告广东荔盈置业有限公司、***、***、***、广东城际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海北广场有限公司、广东高邦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0609元;反诉案件受理费89909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广东荔盈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06 |
发布日期 | 2020-07-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