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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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阜民一初字第0000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阜民一初字第0000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阜民一初字第0000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阜新圣鸣发展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辽宁恒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4307294.40元,并从2015年1月20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四、驳回辽宁恒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阜新圣鸣发展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40839元,鉴定费4000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45839元,由阜新圣鸣发展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24938.07元,由辽宁恒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20900.9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7189元,由阜新圣鸣发展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03865.21元,由辽宁恒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3323.7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07-05 |
发布日期 | 2020-07-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