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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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告***之间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贷款本金29484.03元及利息739.56元、罚息1474.6元、复利69.23元(前述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9年10月9日,此后利息、罚息、复利依照本案借款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至清偿之日); 三、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4.18元,由被告***负担575.18元,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负担19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负担。前述案件受理费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已预交,由本院予以退回575.18元。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诉讼费用575.18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09 |
发布日期 | 2020-07-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