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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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宜昌市峡江水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1382006.21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4784元,由被告宜昌市峡江水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应由被告负担而已由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由被告宜昌市峡江水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时一并转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