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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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常州华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2016)常民终字第120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损失1443570.82元。 二、被告常州华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2016)苏0411民初4818号民事判决书及(2018)苏04民终2451号民事判决书共同认定由***自行承担的损失869184.2元。 三、被告常州华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发现房屋仍存在质量问题起二、三、四楼房屋空置损失1645156.7元。 四、被告常州华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2017年3月自行委托鉴定机构支付的检测费18000元。 五、被告江苏东方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被告常州华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四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若被告未按照指定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的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826元,鉴定费20000元,鉴定人员出庭实际支出费用1600元,合计59426元,由被告常州华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江苏东方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两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 发布日期 | 2020-07-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