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常州明珠稀土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借款335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33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承担自2016年5月16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常州明珠稀土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案件受理费57762元,由被告***、常州明珠稀土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两被告应于上述给付义务同时履行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14 |
发布日期 | 2020-07-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