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案号

(2020)辽0113民初5137号

当事人

原告

原告:沈阳诚大新生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4750793767E。

法定代表人:刘宁,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住***。

第三人

诉辩主张

原告

诉称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1、2019年4月24日至2020年4月23日物业费2220元及滞纳金2430.9元;2、被告承担诉讼期间交通费、复印费100元;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系沈阳市沈北新区蒲新路浦和馨苑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被告系此小区业主。涉诉房产住宅房屋物业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1.6元,被告拖欠2019年4月24日至2020年4月23日期间物业费。

被告

辩称

被告未到庭,未提交答辩意见。

第三人述称

查明事实

房屋地址

沈北新区蒲新路

房屋面积

115.61平方米

收费标准

每平方米每月1.6元

欠费时间

2019年4月24日至2020年4月23日

是否订立物业服务合同

是否提供物业服务

其他

本院认为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和向法庭提供证据的权利、以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案原告与开发公司中铁十九局集团(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浦河馨苑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对全体小区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现原告在提供物业服务的同时有权利依照约定收取物业费,被告作为业主负有向原告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交纳2019年4月24日至2020年4月23日物业服务费222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滞纳金及复印费、交通费,本院不予支持。一个园区环境的良好运转与物业公司的服务规范程度,业主素质、园区的自然老化程度、房屋建筑质量、交费率、物业费标准的高低等多重因素密切相关,业主拒付物业管理费会使物业服务标准随之降低,造成恶性循环,对物业公司的正常运作及小区的正常管理会造成影响,影响小区业主的共同利益。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主文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原告沈阳诚大新生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2019年4月24日至2020年4月23日期间的物业费222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告知内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沈阳诚大新生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中铁十九局集团(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辽0113民初5137号

审判员 段文娇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歆笛

书记员 唐 璐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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