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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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 潍坊正瑞天宏置业有限公司 潍坊金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借款本金316101.39元及利息、罚息(计算至2018年4月17日的利息、罚息为2581.49元,之后的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潍坊金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潍坊正瑞天宏置业有限公司对第一项所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潍坊金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潍坊正瑞天宏置业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02元,案件申请费2154元,共计8356元,由原告负担207元,被告***、***、潍坊正瑞天宏置业有限公司、潍坊金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814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24 |
| 发布日期 | 2020-07-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