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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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行借款本金115549.18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5月20日为693.82元;自2020年5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本金115549.18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计收利息、罚息、复利);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行律师服务费15000元; 三、如被告***、***不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给付义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行有权以被告***、***抵押的位于扬州市房屋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55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5 |
发布日期 | 2020-07-24 |